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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02执982号

龚国平、周珍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5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国平;周珍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龚国平,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周珍林,女,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龚国平申请执行周珍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为由,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执98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本清福

审判员 马关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饶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