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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民初3413号

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元氏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某某;元氏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5民初3413号 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元氏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 黄某某,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邵某某,男,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 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元氏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元氏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邵某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素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