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5民初3413号 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元氏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 黄某某,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邵某某,男,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 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元氏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元氏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邵某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素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