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4918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惠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彦,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泰安,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润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三山矶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方惠姣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润泰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方惠姣于2018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惠姣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方惠姣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 祥
审判员 鲍颖焱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