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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2执2702号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延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延彬;王玲;栗军营;李延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27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延彬,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王玲,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栗军营,男,1954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李延香,女,1956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延彬、王玲、栗军营、李延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82执2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恒露

审判员  王维军

审判员  苏立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