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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3执1979号

龚吉成、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吉成;刘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龚吉成,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刘明,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龚吉成与被执行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此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