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龚吉成,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刘明,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龚吉成与被执行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此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