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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3民初2402号

刘慧与孙臣业、漯河市帮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慧;孙臣业;漯河市帮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03民初2402号

原告:刘慧,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宏,河南盈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臣业,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娜,系被告孙臣业儿媳。

被告:漯河市帮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院**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99204133J(1-1)。

法定代表人:李松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慧诉被告孙臣业、漯河市帮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破裂的管子出口处虽在被告孙臣业家,但管子经过原告家,破裂点位于原告家的吊顶内(墙体内部),发生漏水后也是凿开墙体、打开吊顶才发现出水点,对此,被告孙臣业无法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即本案虽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原告无法证明二被告系实际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昊

人民陪审员  梁天胜

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