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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民终9045号

张树坤、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朝浴池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树坤;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朝浴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1民终9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坤,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国营香坊木材加工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朝浴池,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新香坊村。经营者:崔永顺,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哲(系崔永顺丈夫),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张树坤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朝浴池(以下简称新朝浴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树坤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新朝浴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2009年2月10日,案外人王友俊受伤后,到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树坤承担赔偿责任,张树坤给付王友俊3000元左右医疗费后,王友俊撤回了申请,张树坤与王友俊的赔偿问题已经处理完毕。2018年9月张树坤收到一审起诉状时,才知道王友俊又以新朝浴池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新朝浴池从未找过张树坤。因此,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新朝浴池在王友俊向其主张权利时放弃自身权利,对仲裁结果即不向法院起诉,也不向张树坤主张权利,且仲裁认定王友俊与新朝浴池存在劳动关系,赔偿款系依据《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而张树坤与王友俊系劳务关系。因此,赔偿款应由新朝浴池承担,在新朝浴池自愿赔偿王友俊后,新朝浴池不享有追偿权,无权再向张树坤主张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新朝浴池辩称,依据新朝浴池与张树坤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对于案外人王友俊的受伤,张树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张树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新朝浴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树坤给付新朝浴池代张树坤赔偿给王友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7月1日,新朝浴池与张树坤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朝街12号新朝浴池租赁给张树坤使用,租期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由新朝浴池向张树坤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如张树坤租赁期间临时更用他名,必须保证原新朝浴池的工商、税务、环保、卫生、防火、水费、锅炉年检等一切费用,张树坤在承租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全生产等事故由张树坤承担责任,新朝浴池不承担责任。张树坤自2007年7月1日起经营该浴池,经营期间使用新朝浴池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崔永顺。2008年11月10日,案外人王友俊到张树坤经营的浴池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10日,王友俊在烧锅炉时,锅炉内胆破裂,锅炉内的热水流出将王友俊烫伤。2009年6月15日,经香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友俊为工伤。2009年12月14日,王友俊被哈尔滨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九级。后王友俊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新朝浴池。该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8日作出哈香劳仲字[2010]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新朝浴池支付给王友俊住院医疗费12,748.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60元,拖欠的工资8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50元,共计47,423.66元。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友俊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裁决书,新朝浴池与王友俊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新朝浴池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7月28日分两次给付王友俊共45,000元。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制作(2010)香执字第1344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新朝浴池与张树坤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根据新朝浴池与张树坤签订的租赁协议,张树坤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张树坤负责,案外人王友俊为张树坤工作,在张树坤经营浴池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对王友俊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应由张树坤承担赔偿责任。故新朝浴池赔偿王友俊的损失后,有权向张树坤主张追偿。张树坤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事故发生时新朝浴池的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因此不能从事故发生日开始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新朝浴池追偿权产生的前提是其实际承担了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新朝浴池将执行款给付完毕的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应从该日起计算新朝浴池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故新朝浴池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新朝浴池主张张树坤给付新朝浴池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张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新朝浴池4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0元,由张树坤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新朝浴池对张树坤是否享有追偿权;2.新朝浴池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于新朝浴池对张树坤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新朝浴池与张树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树坤在经营期间,其雇佣的工人王友俊在工作时受伤。因张树坤系使用新朝浴池的经营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王友俊受伤后以新朝浴池为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新朝浴池按照仲裁裁决承担给付王友俊赔偿款的义务后,依据新朝浴池与张树坤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关于张树坤在承租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全生产等事故由张树坤承担责任,新朝浴池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新朝浴池有权向张树坤进行追偿。关于新朝浴池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新朝浴池实际取得追偿权时开始计算。王友俊受伤的事故虽然发生在2008年11月10日,并于2010年3月8日经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但此时新朝浴池并没有给付王友俊赔偿款,并未实际取得追偿权。2017年7月28日,新朝浴池将执行款给付完毕,此时取得了对张树坤的追偿权,故应从该日起计算新朝浴池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因此,新朝浴池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张树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张树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丹晖

审判员  侯守东

审判员  尹红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宛吟竹

书记员李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