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722执918号

高业平与雷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业平;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2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高业平,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雷刚,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高业平申请被执行人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汉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业平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工商登记信息。2018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2018年12月27日执行协商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高业平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2执9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代立

人民陪审员  万德安

人民陪审员  刘少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