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执1391号

甘士刚、王春影、唐梓超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甘士刚;王春影;唐梓超;王建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甘士刚,男,1967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执行人:王春影,女,196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唐梓超,男,1976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王建林,女,1976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士刚、王春影与被执行人唐梓超、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6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唐梓超、王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传统查控查询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我院查封、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辉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向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