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6破1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赢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2月28日,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系债权人詹传林与债务人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故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认可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朱永虎
审判员 刘肇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安萍 附:和解协议 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詹传林30000元,如到期不付,马鞍山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