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881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荫健,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桂平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8〕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荫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荫健及辩护人曹世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黄荫健经上线陆宏建、陆春荣介绍,缴纳人民币3000元后加入“中国国际建业联盟”。被告人黄荫健为了更好地推广该组织,在桂平市利昌贸易公司向群众大肆宣传“中国国际建业联盟”并发放宣传图片、传单,同时组织会员赴马来西亚等多地参加“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宣传活动,积极发展下线。黄荫健收到下线交来的钱款后,将钱款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给陆宏建,由陆宏建向上级购买电子币并帮下线购买报单币加入会员。黄荫健发展了蒋某、黄荫嘉、黄宗余等人为下线。后下线又各自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达120人以上。被告人黄荫健加入并积极宣传名为“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荫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提出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没有达120人以上。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己写好《投案自首书》准备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是从犯。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被告人并不是"中国国际建业联盟"该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3、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如实供出上线陆宏建、陆春荣旦公安机关是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才得以抓获陆宏建、陆春荣。4、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达120人以上。
经审理查明:“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简称建业盘)以缴纳一定会员费后可以成为会员并获得750个电子币和原始股的形式进行推广,之后可以发展下线。成为新会员后,即获得一个建业盘网站的账户,输入账户密码后就可以实现会员操作。会员只要推荐一人加入就能得到750个电子币的20%,即150个电子币,推荐两人加入就能得到300个电子币。每个会员账号可以直接推荐两个人参加,名下推荐人数满两人就实现了对碰,另外获得750个电子币的60%,即450个电子币。五层外小区对碰,按发展会员人员来抽成,按每个人电子币的10%来抽成,即75个电子币。该组织成员通过电子币转为报单币的形式将自己发展会员抽提成所得的电子币卖给其他会员或新加入的会员,从而实现电子币向人民币的转换。 2015年10月,被告人黄荫健经上线陆宏建、陆春荣介绍,缴纳人民币3000元后加入“中国国际建业联盟”。被告人黄荫健为了更好地推广该组织,在桂平市利昌贸易公司向群众大肆宣传“中国国际建业联盟”并发放宣传图片、传单,同时组织会员赴马来西亚等多地参加“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宣传活动,积极发展下线。黄荫健收到下线交来的钱款后,将钱款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给陆宏建,由陆宏建向上级购买电子币并帮下线购买报单币加入会员。黄荫健发展了蒋某、黄荫嘉、黄宗余等人为下线。后下线又各自发展下线。经核实,被告人黄荫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非法获利2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荫健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销网络图、建业盘注册信息单等书证,证人蒋某、陈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黄荫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荫健加入并积极宣传名为“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黄荫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荫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荫健发展下线会员达120人以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荫健没有主动投案,被告人于2018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才提交落款是2017年的《投案自首书》,其行为不符合于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黄荫健到案后如实供出其上线陆宏建、陆春荣,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如实供述,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荫健加入“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传销组织后,在桂平市利昌贸易公司积极向群众大肆宣传“中国国际建业联盟”并发放宣传图片、传单,积极发展下线,同时组织会员赴马来西亚等多地参加“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宣传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荫健起到积极参与、积极发展下线的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荫健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荫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荫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荫健非法所得的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梁洁萍
人民陪审员 莫卓妮
人民陪审员 韦榕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