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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2622号之一

王小平、卢清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平;卢清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卢清山,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与被执行人卢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清山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辖区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744号调解一案指定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