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卢清山,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与被执行人卢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清山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辖区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744号调解一案指定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