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执6361号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561D。 代表人:卢辉彬,主任。
被执行人:宋英杰,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英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21执6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君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