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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21执1402号

承德永通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与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永通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2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永通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光政,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永通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与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承德永通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1个,余额为0元,无资金往来信息;通过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向承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且下落不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10000.00元,尚欠执行标的110000.00元,执行费1550.00元,诉讼费1250.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印

审判员  宫学金

审判员  丛培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