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03民初7906号

泉州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谢荣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谢荣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条第四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03民初7906号

原告:谢荣芳,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丽,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宇,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西段南侧广鑫大厦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6445C。

法定代表人:蔡英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荣芳与被告泉州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荣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荣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广益公司协助谢荣芳办理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路××段××花园××#××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权证书应包含登记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信息);2.广益公司赔偿谢荣芳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65万元按年利率5%计算);3.广益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诉讼过程中,谢荣芳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广益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谢荣芳向广益公司购买由其开发销售的址在丰泽区田安路南段西侧广益花园B2#-3号商品房,房屋面积236.14平方米。谢荣芳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00年7月5日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至今仍未取得该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的问题,广益公司于2006年10月21日出具《声明》,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并承诺如因土地权属问题而造成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其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016年8月1日起泉州市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实行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制度,但至今为止,谢荣芳仍然无法取得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信息在内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其责任在于广益公司,经与广益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广益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荣芳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广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2月17日,谢荣芳(乙方)与广益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房屋购销合约书》,约定谢荣芳向广益公司购买位于泉州市区××路××段××花园××号楼××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65万元。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房屋所有权证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局申请代为办理……。”第3款约定:“该房产的土地所有权按国家政策规定,乙方对所购房产享有土地使用权……。”2000年7月5日,谢荣芳取得诉争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0月21日,广益公司出具一份《声明》,载明:“我公司于1993年开发建设位于市区××路××花园’项目,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其业主的分户土地证尚未办妥。该项目的土地权属清楚,不存在纠纷,更没有存在抵押关系问题。若因土地权属问题而造成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发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谢荣芳与广益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鉴于当时本市在办证过程中仍然实行房地分离的办证方式,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必须在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才能进行,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00年7月5日,故广益公司应在2000年7月5日之后履行协助谢荣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义务。本市自2016年8月1日起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谢荣芳诉请广益公司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泉州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谢荣芳办理址在泉州市丰泽区××路××段××花园××#××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泉州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达婧

审 判 员  吕千虹

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希文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