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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民初5853号

余丽君、陈旭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8-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丽君;陈旭伟;广州市万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5民初5853号

原告:余丽君,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代理人:刘映旺、余乔慧,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旭伟,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州市万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13层1301房自编X1301-G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78724Q。

法定代表人:陈旭伟。

原告余丽君与被告陈旭伟、广州市万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余丽君的申请,作出(2018)粤0115民初5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陈旭伟、万业公司价值13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予以实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丽君的委托代理人余乔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旭伟、万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丽君起诉称:原告余丽君与被告陈旭伟通过共同的亲属认识。2015年7月21日,原告余丽君同意两被告的借款请求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旭伟支付100000元。同日,原告余丽君与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两被告确认收到前述款项并承诺每3个月支付9000元利息。两被告按约向原告余丽君支付了6期利息,但自2017年1月起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原告余丽君认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余丽君不须承担投资风险并每月收取固定利息,名为保本投资实为借款,双方实质形成借贷关系。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余丽君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余丽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余丽君提供证据:《合作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记录截图。被告陈旭伟、万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余丽君主张与陈旭伟、万业公司存有民间借贷关系。余丽君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原件,内容为:“兹收到余丽君保本投资金额人民币十万元整,约定每三个月分红人民币九千元整,如需退出投资,余丽君需提前一个月告诉陈旭伟。”该协议右下方收款人落款处载有“陈旭伟”、“广州市万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7月21日”字样的手写字体及加盖有“广州市万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2015年7月21日,余丽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旭伟支付100000元。余丽君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系其与陈旭伟的共同亲属“王国瑜”组建的微信群部分聊天记录截图,余丽君微信用户名为“鱼”、陈旭伟微信用户名即为“陈旭伟”。该记录显示,“鱼”曾于2017年9月要求“陈旭伟”还款付息;“陈旭伟”于2018年1月回复称“春节前有安排好”。余丽君还提交了手机短信记录截图,称陈旭伟使用手机号码138××××7477。该记录显示,余丽君再于2018年5月向陈旭伟催要款项,陈旭伟于2018年6月回复称“这段时间确实有麻烦事在处理,我近期回去马上和您联系处理……”。庭审中,余丽君的代理人主张余丽君本人一直生活在外地汕头市,故未能向法庭提供手机终端核对原始记录。为证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余丽君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一份视频光盘,内容为对前述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的演示。该视频内容无法辨别演示人员及手机持有人的主体身份,亦无法辨别前述微信用户使用人的主体身份。余丽君的代理人主张光盘内容系其接受委托时拍摄。余丽君主张陈旭伟、万业公司至今仍未按约还款,故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尚未有证据显示案涉本金100000元余丽君已受偿。另查明,万业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旭伟。再查明,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陈旭伟、万业公司送达本案起诉材料及传票等,陈旭伟、万业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签收。

本院认为:陈旭伟、万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余丽君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余丽君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余丽君本案提交的书证均为原件,在陈旭伟、万业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余丽君提交的前述书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余丽君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及手机短信记录截图,因其未向本院提供手机载体核对原始记录,本院无法确认手机持有人及微信用户使用者是否为余丽君本人,故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余丽君与万业公司、陈旭伟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份协议明确陈旭伟、万业公司承诺保本并定期支付分红,即余丽君不承担亏损,可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区别于自负盈亏、风险共担的投资行为,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关系。余丽君已向陈旭伟实际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作协议》未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仅约定余丽君要求收回借款的应提前1个月告知陈旭伟。现陈旭伟、万业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余丽君有权要求陈旭伟、万业公司共同返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双方于《合作协议》约定的“分红”实质属于借款利息,经换算其年利率为36%,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的上限。本案中,余丽君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收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旭伟、广州市万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余丽君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陈旭伟、广州市万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余丽君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由被告陈旭伟、广州市万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谭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