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81民初4764号
原告:讷河市讷南镇新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新化村。
法定代表人:刘喜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洋山,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讷河市讷南镇新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祝洋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讷河市讷南镇新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预缴案件受理费209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