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48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倪金科,男,194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李金刚,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刘云芳,女,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4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8日向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