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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481执588号

申请执行倪金科申请执行李金刚、刘云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金科;李金刚;刘云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48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倪金科,男,194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李金刚,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刘云芳,女,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4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8日向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