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刑更928号罪犯张腾飞,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高中肆业,学生,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沐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腾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于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27日对其作出不予假释的裁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罪犯张腾飞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腾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腾飞于2012年12月14日7时10分,在开封县外国语学校502男生宿舍和被害人杨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张腾飞持尖刀向杨某胸部猛扎一刀,致杨某心脏大出血死亡。罪犯张腾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4次评审鉴定,4次均为优秀。2018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张腾飞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王志刚、同监犯人刘国庆、魏桂明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腾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犯罪后果严重,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腾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孝勇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龚延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