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
负责人:张恩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吴玲玲。
被执行人:枣强县诚乐皮草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营段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邵宪伟。
被执行人:吴玲玲,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邵宪重,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杨新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张倩,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邵宪举,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执行人:杨爱红,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邵宪贺,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枣强县诚乐皮草有限公司、吴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中,因申请执行人对和解意见需报审批,但审批时间较长,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协商,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1102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