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执6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泰生,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吕赛连,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7)粤1973民初1226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8年6月14日 三、执行内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707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东莞市凤岗华洲购物广场的经营款13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东莞市公安局发出临时布控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健麟
人民陪审员 莫敏如
人民陪审员 曾想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培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