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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6261号之一

黄加彬、黄加明、黄加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加彬;黄加明;黄加秀;黄小琼;黄良富;郑朝伟;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耿言桥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6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加彬,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申请执行人:黄加明,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申请执行人:黄加秀,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申请执行人:黄小琼,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执行人:黄良富,男,194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五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朝伟,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多营镇上坝村。

法定代表人:耿言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加彬、黄加明、黄加秀、黄小琼、黄良富与被执行人郑朝伟、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6980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朝伟、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郑朝伟、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加彬、黄加明、黄加秀、黄小琼、黄良富提供的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朝伟、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T×××××王牌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T×××××十通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T×××××时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T×××××南骏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T×××××王牌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T×××××十通牌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郑朝伟、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四川雅安世鑫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言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黄黄加彬、黄加明、黄加秀、黄小琼、黄良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世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李金明

书记员  吴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