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175号
申请执行人:葛怡婷,女,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严丽文,女,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董斌,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申请执行人葛怡婷与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沪0105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向申请执行人葛怡婷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65,8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8.2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8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严丽文、董斌采取限制高消费。2018年1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严丽文银行存款人民币370,551.97元并发还申请人葛怡婷。2018年12月13日委托当地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董斌名下房产。2018年12月24日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董斌下落。2018年12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严丽文户籍地调查其下落。2018年12月28日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人民币375,125.47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蒋 萍
审 判 员 吴沁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利民
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