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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0执470号

白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白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30执470号

被执行人:白某,南,1962年6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本院移送执行白某罚金、退赔经济损失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冀0130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杨改雪经济损失117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一庭于2018年7月17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经网络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白某有房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本院依职权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永宾

审判员  高登辉

审判员  戈胜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