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82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玮,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张锦胜,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玮与被执行人张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吕树盛所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民主路69号的房屋及担保人吴建军、陈学军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36号财政局住宅楼三栋房改房,3幢1单元6层602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宋玮向本院出具书面解除申请,请求解除担保人吕树盛、吴建军、陈学军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吕树盛所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民主路69号(房产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吴建军、陈学军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36号财政局住宅楼三栋房改房3幢1单元6层602号(房产证号:武穴市房房权证武办字第**)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饶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