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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82执756号之一

宋玮、张锦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玮;张锦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82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玮,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张锦胜,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玮与被执行人张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吕树盛所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民主路69号的房屋及担保人吴建军、陈学军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36号财政局住宅楼三栋房改房,3幢1单元6层602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宋玮向本院出具书面解除申请,请求解除担保人吕树盛、吴建军、陈学军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吕树盛所有的位于武穴办事处民主路69号(房产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吴建军、陈学军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36号财政局住宅楼三栋房改房3幢1单元6层602号(房产证号:武穴市房房权证武办字第**)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饶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