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6民初6506号
原告: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中房鑫城******。
法定代表人:李生荣,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俞瑾,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娜,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50元,由原告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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