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2083号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中,经理。
被告:于海静,女,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于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