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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172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张爱卫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张爱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宋彩宏。

被执行人:张爱卫,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爱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爱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7298.79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36045.01元,合计93343.8元(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自2016年8月11日起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2月28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8年12月25日,在被执行人宋雪芳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8年12月28日,通过短信方式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5执1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马 娟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自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