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6486号 罪犯谷士通,男,1990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士通犯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谷士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士通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谷士通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谷士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士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茹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