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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6431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学仕;何伟刚;黄奔;郑旭亮;郑旭明;郑亚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粤01执6431号杜学仕、何伟刚、黄奔、郑旭亮、郑旭明、郑亚炎:关于杜学仕、何伟刚、黄奔申请执行郑旭亮、郑旭明、郑亚炎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19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将被执行人郑旭亮、郑旭明、郑亚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南约万年西街西十一巷2号(宅基地使用证号:穗新字第NO:011421号)、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南约万年西街西十一巷4号(宅基地使用证号:穗新字第NO:011422号)宅基地使用人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杜学仕、何伟刚、黄奔,并于2018年12月27日将上述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郑旭明财付通账户存款500元作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故本案已执行完毕。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彭新强法官;电话:020-8580****;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