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01号罪犯朱金胜,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金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朱金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金胜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3483分(共获得表扬5次),其中1200考核分于2017年08月31日折换成表扬2次,2017年11月13日获得表扬,2018年03月16日获得表扬,2018年07月1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83分。原判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期已交人民币10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金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金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