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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4610号

王光树与陈勇、环球车享成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光树;陈勇;环球车享成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7民初4610号

原告:王光树,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贵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环球车享成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车享租赁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光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600号13-22层。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豪,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光树诉请:1.被告陈勇、环球车享租赁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09300.57元;2.被告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无争议的事项 (一)2017年11月16日7时10分许,陈勇驾驶川A4××××号车,行驶至成双大道中段755号时右转弯进入主道,与王光树骑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光树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光树无责任。 (二)王光树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21日),出院病情证明书医嘱载明,伤后建议休息半年,伤后三个月在佩戴支具的情况下适当下地活动;住院及休息期间需一人护理,加强营养等内容。2018年3月26日,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明,王光树的致残程度为十级。 (三)川A4××××号车登记在环球车享租赁公司名下,陈勇系该公司名下注册会员,事发时系租用了环球车享租赁公司所有的上述车辆,该车在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陈勇先行垫付了4212.44元。 (四)各方当事人对下列赔偿项目达成一致意见:1、医疗费金额6314.27元,扣除15%自费药比例即947.1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3、误工费9000元;4、交通费300元;5、修车费300元;6、鉴定费1300元由陈勇负担;7、残疾辅助器具费2500元。 二、争议的事项及争议事项的认定 (一)残疾赔偿金金额,王光树提交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华兴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及租房合同,拟证明其于2015年7月7日其租住在成都市武侯区××乡××村××组××号房屋中,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王光树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及生活的事实,故本院对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 (二)营养费及护理费金额,成都市武侯区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载明住院及休息期间需一人护理,加强营养,同时结合王光树的伤情,本院对其营养费酌定为4300元;对其住院期间护理标准酌定为12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35天,院外护理标准酌定为60元/天,计算院外休息180天,护理费共计15000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王光树提交了养马镇大坪村村民委员会及人民政府联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簿,拟证明蒋碧珍(1944年11月12日出生)与丈夫婚后育有王光树等五名子女,因蒋碧珍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被扶养。

本院认为,王光树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母亲蒋碧珍需要被扶养的事实,故本院对蒋碧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因王光树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故其母蒋碧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即3078.74元。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本院酌定3000元。 (五)后续治疗费金额,王光树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本案受害人王光树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107597.01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川A4××××号车登记在环球车享租赁公司名下,陈勇系其该公司的注册会员,事发时系租赁该公司车辆,环球车享租赁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陈勇承担。川A4××××号车在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105349.87元(总金额107597.01元-自费药947.14元-鉴定费1300元),陈勇应负担自费药及鉴定费共计2247.14元,因其先行垫付了4212.44元,故联合保险上海分公司应向其返还1965.3元,向王光树支付103384.57元。本院对王光树超出上述赔偿范围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光树103384.57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勇1965.3元; 三、驳回原告王光树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元,因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510.5元,由被告陈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雯 附:赔偿项目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