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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刑更6434号

李玉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6434号 罪犯李玉龙,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2008年3月14日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玉龙免予刑事处罚。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鲁083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50.84万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李玉龙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鲁08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李玉龙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宁监狱称,罪犯李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龙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玉龙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茹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