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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81执1069号

孙某某、河南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某某;河南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81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某某诉河南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481执1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红国

审判员  杨红波

审判员  蔡卓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世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