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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1148号

邢允宏、王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邢允宏;王永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邢允宏,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王永峰(曾用名王伟、王工作),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允宏与王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永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