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邢允宏,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王永峰(曾用名王伟、王工作),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允宏与王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永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