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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827号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克、安徽省拓城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7-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李克;安徽省拓城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1827号

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区人民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利,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克,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拓城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48号银杏苑大厦7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 上述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容容,系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安徽省拓城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99元,减半收取18649.5元,由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谨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