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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21民初3233号

黄晏惠与谢冰洁、林住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晏惠;谢冰洁;林住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921民初3233号

原告:黄晏惠,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谢冰洁,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林住銮,男,196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烨,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晏惠与被告谢冰洁、林住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晏惠、被告谢冰洁、被告林住銮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黄晏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冰洁、林住銮共同返还黄晏惠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未付利息594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还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黄晏惠、谢冰洁系同事关系,谢冰洁以购买商品房缺资为由于2012年8月14日和2013年11月13日分别向黄晏惠借款40000元、15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黄晏惠多次催讨,谢冰洁陆续还款70000元,尚欠120000元未还。同时根据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谢冰洁依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截止起诉之日止尚欠利息累计59400元。上述借款除用于谢冰洁购买商品房外,还用于抚养孩子和日常家庭开销,应由谢冰洁、林住銮夫妻共同偿还。 谢冰洁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在2015年10月份已经陆续还清借款,剩下40000元为会钱。 林住銮辩称,该借款为谢冰洁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其对该借款其并不知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黄晏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4张(2012年9月4日的40000元、2015年12月2日的40000元、2013年11月3日的150000元、2015年8月3日的8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2张,拟证明谢冰洁向黄晏惠借款的事实。 谢冰洁质证认为,对黄晏惠提交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借款已经还清,且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开支。 林住銮质证认为,对该借款事实和黄晏惠提交的证据均不知情。 本院分析认证认为,黄晏惠提交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时间、金额均一致,可相互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谢冰洁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清单三张,拟证明其已偿清借款。 黄晏惠质证认为,银行流水清单系谢冰洁偿还的会钱,不是偿还借款。 本院分析认证认为,该银行流水清单与借款的时间、金额不一致,与本案无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9月4日、2013年11月3日,谢冰洁以购买商品房缺资为由分别向黄晏惠借款40000元、150000元,共计1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2015年8月3日,谢冰洁偿还借款150000元中的60000元后,双方重新立下借条。双方书面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后,谢冰洁依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因黄晏惠多次催讨剩余借款,谢冰洁于2015年12月2日重新出具借款4万元的借条,并于2016年2月2日还款10000元,在2015年8月3日的借条上作标注。综上,谢冰洁尚欠黄晏惠借款120000元及利息594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黄晏惠、谢冰洁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谢冰洁未及时向黄晏惠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双方书面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故黄晏惠诉请谢冰洁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59400元,同时要求谢冰洁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黄晏惠诉状中陈述谢冰洁借款系因购买商品房缺资,而非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且林住銮表示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不予认可,故黄晏惠主张由谢冰洁、林住銮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谢冰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晏惠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594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黄晏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为1926元,由谢冰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昕 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FLC2(21651,205,5,0)?)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