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39号罪犯张育元,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粤0305刑初第1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育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张育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育元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068分(共获得表扬3次),其中600考核分于2017年10月20日折换成表扬1次,2018年1月16日获得表扬,2018年7月13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6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育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育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