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
负责人:张恩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宏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工业园v>
法定代表人:王松,总经理。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转让第三人,现该债权转让过程中,但时间较长,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协商,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1102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