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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5执104号

邱志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志利;浠水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25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邱志利,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严华,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010603506,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有权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接收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浠水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07005147X。

法定代表人:龙志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志利与被执行人浠水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案件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125执104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学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