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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24执631号

王国权与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权;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24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权,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英利委。

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承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权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524执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闵广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