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703执异44号之一 本院2018年1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汤献忠、容兰芳、容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桂0703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2018)桂0703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页数第6行的“
申请执行人: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正为“
被执行人: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梁卫兵
人民陪审员 莫如凤
人民陪审员 林 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