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晋11刑终48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辩护人白某、郭某,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7)晋11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杜某合同诈骗非法所得返还吕梁市庞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张少军
审判员 杨尉苑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文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