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702刑初8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13日转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8)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建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周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0日2时32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某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南50米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致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魏某驾车逃逸。经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魏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魏某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魏某有自首情节、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2时32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某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南50米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致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魏某驾车逃逸。经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魏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亲属代为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2.51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均对魏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魏某供述:2018年7月29日晚,他和朋友王某等人饭后到某酒吧玩,在酒吧内他喝不到三瓶啤酒,结束后王某驾驶豫Q×××**号轿车载他到驻马店市某酒店,他们将车停好后到酒店大厅沙发上休息。次日2时许,他驾驶豫Q×××**号轿车载乘王某回家,行至某街道某路口附近时,一骑电动车的男子从便道斜着驶入快车道,因刹车不及,撞到该男子,他和王某下车走到该男子身边喊几声无应答,他将手放到该男子鼻子旁,发现该男子已没呼吸,他当时非常害怕,王某让他将车开到其居住的某小区,王某步行回小区,后王某让他将车开到某汽修店维修,龙某认为是肇事车不予维修并劝他投案自首,因害怕未投案,直到7月30日晚上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证言⑴焦某证言:他和被害人王某是工友。2018年7月30日2时20分许,他碰到王某骑车回家,他跟王某打了招呼,因他的车子脚蹬子坏了,他修好后也骑车回家,行至某路口南50米左右,看到一辆电动车停在路上,王某躺在地上流很多血,他拨打了“120”和“110”,现场没有见到肇事车辆和肇事司机。⑵余某证言:她是魏某的妻子。2018年7月29日晚,魏某称外出办事,一夜未回。次日早上,魏某到家之后直接到床上用被子蒙着头,什么话也没说。后来她带孩子看病回到家问魏某发生什么事,魏某称开车撞着人了,并称要去自首,后来魏某离家。⑶龙某证言:2018年7月30日2时41分许,魏某给他打电话称其驾驶王某的车出事故撞人了,将车开到他的修车店修理。他到修车店后看到魏某一个人开着豫Q×××**停在修车店门口,车头部位有血迹,车头凹进去,魏某称其驾车在某街道撞着人逃离了,他告诉魏某路上都是摄像头,逃脱不掉后离开。⑷王某证言:2018年7月29日晚上,他和魏某、王某乙等人在他经营的烧烤城吃饭,期间魏某喝了一些酒,因魏某喝的酒少,饭后魏某驾驶豫Q×××**号轿车载乘他们到某酒吧玩,在酒吧内,魏某喝了两三罐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他驾车带着魏某到某酒店,二人在酒店大厅休息一会儿后,魏某驾车,他坐到副驾驶座,因醉酒他在车上睡着,途中听到“咚”的声音,醒后发现魏某驾车撞人了,且被撞的人电动车卡在车头前面,被撞人当场死亡,他劝魏某报警,魏某不听并驾车逃离现场,称将车开到某汽修店修理。次日警察给他打电话,他带警察到某汽修店将车交给警察。他未指使魏某逃跑。⑸魏某乙证言:2018年7月30日8时许,他儿子魏某打电话称其驾驶王某的车在某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将人当场撞死,魏某和王某因害怕驾车离开现场。当日晚上,他带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⑹王某乙证言:2018年7月29日20时许,他和“小鑫”、聂某等人在烧烤店吃饭,魏某因开车未喝酒,后魏某驾车带人到某酒吧玩,期间魏某喝酒,结束后,魏某称其没喝多可以开车,他们就近住宿,后面发生的事不知情,次日接王某电话得知魏某驾车出事故。⑺王某丙证言:2018年7月30日凌晨2时50分许,他接到他叔王某同事的电话称王某在某街道某出车祸,他赶到事故现场时看到王某躺在地上,肇事车辆和肇事者早已逃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人已死亡,随后警察也到现场。3.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王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驻马店市某街道某路口南50米,现场方位、四周环境、现场血迹、车辆碎片等情况。5.肇事车辆、电动车照片、尸体照片,证明肇事车辆为白色,车前引擎盖被撞击变形、车辆血迹及二轮电动车被损毁;被害人头部及身体出血情况。6.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即被告人魏某进入某酒店及驾车离开酒店大门视频、图片,证实2018年7月30日2时23分,魏某与王某离开某酒店大厅,2时25分56秒,二人驾驶白色轿车离开。7.书证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30日2时46分许,焦某报警称在某路口发生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公安机关立案情况。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魏某因本案驾车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情况。⑶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单,证实肇事车辆豫Q×××**号轿车所有人为王某,被告人魏某准驾车型为C1,案发时系有证驾驶。⑷机动车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豫Q×××**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⑹收条、谅解书、赔偿协议、核实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2.51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均对魏某表示谅解。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魏某于2018年7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上述证据,对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对魏某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魏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又系过失犯罪,社会矛盾已化解,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对魏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纪锋
人民陪审员 杨国立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