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11民初4161号
原告:杨玉珍,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林峰,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杨玉珍与被告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合计26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268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林峰未作答辩。 根据杨玉珍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的配偶是会头,原告自2015年3月份起至2017年4月,每月定期按被告要求汇款给其配偶张某或其丈母娘林某某,共计241150元。在原告尚未标回的情况下,2017年11月会倒了。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到原告家中出具借条给原告,承诺2018年6月30日前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及庭审中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款项往来实为民间标会“会钱”,而该款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玉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原告杨玉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磊
人民陪审员 吴蔚华
人民陪审员 林 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