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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302财保75号

张某、朱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302财保75号

申请人:张某,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黑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朱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号,x牌x车籍。查封朱某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期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张某提供中国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额度为x万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朱某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期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号,x牌x车籍,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案件申请费x元,由申请人张某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