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11民初6531号
原告:武留跃,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红波,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一冲,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司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27030876R。
法定代表人:常海龙,总经理。
被告:常海龙,男,汉族,1975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安乐窝村1号院2549号,身份证号:410311197509035534。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孟路,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留跃诉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常海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红波、姚一冲和被告代理人赵孟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留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85171.41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8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各项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常海龙、债权转让人郑永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郑永锋将其所有的对被告常海龙的2781281.41元债权中的2565171.41元转让给原告,用于偿还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人的债务。原、被告及转让人郑永锋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直至2018年7月5日,被告常海龙仍未还清全部欠款,遂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常海龙欠原告人民币1785171.41元,被告常海龙签字并捺印,并加盖被告常海龙名下公司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公章,承诺还款。因被告迟迟不支付原告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中与答辩人及债权转让人郑永锋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非真实有效,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该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原告对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债权,郑永锋对被告常海龙享有债权,其一,郑永锋既不是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主要负责人,对于标的为2781281.41元债权并不享有处置权,其二,被告常海龙与债权转让人郑永锋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债权转让协议并不是真实有效的,基于债权转让协议,2018年7月5日常海龙与原告签订的欠条也存在问题,且该欠条存在高息,其中关于复利的计算已违反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被告常海龙辩称:被告常海龙的行为系其职务行为,与被告常海龙本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常海龙、债权转让人郑永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本人郑永锋身份证号,常海龙于2014年10月20日所借本人郑永锋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截止2016年6月23日所欠借款余额本息合计¥2781281.41元(贰佰柒拾捌万壹仟贰佰捌拾壹元肆角壹分),本人郑永锋同意将该项债权中的2565171.41元(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伍仟壹佰柒拾壹元肆角壹分)转让给武留跃身份证号,用于偿还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欠武留跃的投资款。以上事项,本人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及转让人郑永锋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2018年7月5日,又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武留跃¥1785171.41元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伍仟壹佰柒拾壹元肆角壹分整。”并注明“此款从亿盟转入武留跃”,被告常海龙签字并捺印,并加盖被告常海龙名下公司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常海龙、债权转让人郑永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债务为伍佰万元,数额巨大,被告对其与郑永锋之间的借贷关系提出抗辩,原告未能提交郑永锋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证据,且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7月5日被告出具的欠条均显示洛阳亿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转让的债权债务相关人,《债权转让协议》未显示亿盟公司的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依《债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7月5日被告出具的欠条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留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866元,由原告武留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少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子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