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刑更3290号 罪犯黄斌,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盱刑初字第0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因发现有余漏罪,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结合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9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6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苏04刑更36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黄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6月获得表扬,2017年11月获得表扬,2018年5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毒品再犯。建议对罪犯黄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罪犯黄斌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表扬三次。罪犯黄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黄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毒品再犯,应从严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成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