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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执1165号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宋德胜、王凤玲、张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王凤玲;宋德胜;张景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被执行人王凤玲,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宋德胜,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景波,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8)吉03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