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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06民初4743号

平兆武与淮南市平圩镇平圩村村委会、平学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平兆武;淮南市平圩镇平圩村村委会;平学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06民初4743号

原告:平兆武,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平圩镇平圩村村委会,住所地淮南市平圩镇平圩淮河大桥北向西400米路南。

负责人:平庆武,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平学灿,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平兆武与被告平圩镇王圩村村委会、平学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平兆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兆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玉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