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06民初4743号
原告:平兆武,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平圩镇平圩村村委会,住所地淮南市平圩镇平圩淮河大桥北向西400米路南。
负责人:平庆武,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平学灿,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平兆武与被告平圩镇王圩村村委会、平学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平兆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兆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玉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梦雅 关注公众号“”